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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必须有社会信用代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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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可以说是财务人的会计实务工作之一。尤其在填充增值税发票信息时,票面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成为财务人的常识。但是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不是所有的组织机构都必须进行填写呢?
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 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那么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 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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