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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哪些事项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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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要预缴增值税?
一般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但是全面营改增后,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体量较大的企业业、影响经济运行的房地产业及与所在地紧密相联的不动产交易等特定情形实行了异地预缴模式,适合预缴增值税的具体事项你都知道吗?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税率)×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三、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税率)×3%
四、转让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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