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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建自购不动产出租税务核算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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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根据《担保法》的92条规定可知,《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那么在会计实务中,个人自建不动产出租、自购不动产出租以及租用不动产再租赁的税务核算有什么区别呢?
问:个人自建不动产出租、自购不动产出租以及租用不动产再租赁税务核算有什么区别?
答:如果是个人的不动产,这三种情况都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其中,第三种情况是转租,转租不用缴纳房产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产税,根据《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文件规定,对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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