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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永续债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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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实质是一种金融产品,它并不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一般情况下,永续债券仅限于政府债券。那么企业发行永续债,应该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呢?
问: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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