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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是否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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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企业在享受着各种优惠的同时,同样也需要缴纳各项税款。但无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其他税种,虽然是企业必须缴纳的,但却不是企业主动想要缴纳的,因此为了节省支出,逃税行为时常发生。为了避免收入的流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身为纳税人,是否有权拒绝检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令第36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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