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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方与被方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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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人和被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建筑施工企业方与被方有什么风险?一定要看,不知道要吃亏的!
第 一,违反《建筑法》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实为的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禁止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见,建筑企业经营不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违法的法律后果足以具有威慑力,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第二,存在严重的涉税风险
模式的经营方式具有两大特点:(1)按收款金额的固定比例扣留款项,作为项目管理费和代扣代缴的费;(2)建筑企业较少参与项目部绊济业务管理。
全面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风险在于:(1)能否取得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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