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减免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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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带来的不单单是人们生活上的便利,更多的是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因此环境保护税就显得尤为重要。环境保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zui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普遍接受,我国也于18年开始执行。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关于环境保护税,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呢?
问: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率方面,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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