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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条款是对应税服务销售额范围的确认。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正确理解和把握销售额的概念,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外费用具体项目范围的问题
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包括的项目都作了较详尽的列举,但考虑到实际业务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很难做到全面列举,此条款做了兜底性规定条款,作了概括性描述,没有一一列举。保留了现《营业税条例》中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
营改增后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
(一)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四)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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