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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房产税?
总局未明确,各地规定不一,执行时还要咨询一下主管局的口径,如以下地方政策:《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条规定,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可以分期计缴企业所得税吗?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为本准则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第五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上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定所得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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