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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分录:
货币资产捐赠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非货币资产捐赠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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