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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怎么界定

来源:会计实操学习网 发布时间:2020/9/17 16:12: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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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工作中,销售货物的方式有很多,不同的销售发货方式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接下来就来看看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知识点吧!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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