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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增值税法个人的定义“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换言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增值税法个人的范畴,而应该是“其他单位”的范畴。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即个体工商户本身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户主才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合伙人才是。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即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才是。
如此看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似乎都是自然人啊,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给个人下过定义,或许觉得这都不值当费笔墨去说,大家理所应当理解一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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