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对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先可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年后编制移交清册给本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期限到期后,应由该部门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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