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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报告,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它证明,以及财务印鉴或者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购领簿。
(1)提供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核准可购领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申请人、经办人及税务机关审核人印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及其它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税务登记证明”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专用章”是指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刻制的含有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和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加盖的印章。
(5)发票购领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领购方式、核准可购发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讫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章、核发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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