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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
2、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4、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8、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9、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十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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