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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税相关政策规定,目前我国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扣除,每个扣除项的标准和操作也有所不同,今天小编就主要来为大家整理介绍一下个税专项扣除的亮点内容,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专项抵扣,纳税人无需提供发票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体制,认为一律事项应当取得相应的发票才能据实扣除。
但是,《暂行办法》中纳税人针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无需提供发票,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及纳税人个人提供的信息予以确认。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限定个数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纳税人无论有几个子女,都可以按照每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

(三)大病医疗支出据实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支出采取据实扣除的方式,扣除起点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仅限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二,由于扣除额度以纳税年度为期限计算,则纳税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符合条件的医药费支出进行扣除,同时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因此,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成员符合医药费用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及其配偶应当根据双方收入及费用支出合理确定扣除主体,大化享受大病医疗据实扣除的政策红利。
(四)约定或指定分摊赡养老人支出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赡养老人包括60岁(含)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母目前不在扣除范围之列,但如果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父母需要赡养,由夫妻双方各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于约定分摊。
选择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方式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除此之外,纳税人在赡养老人方面的支出不需要提供发票和进行额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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