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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用发票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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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增值税发票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随处可见,外出打车、到饭店就餐、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都会涉及到开票的问题。在税务注销流程简化后,如果遇到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税务注销呢?
问: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税务注销呢?
答: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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