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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该如何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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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纳税信用级别对纳税人来说十分重要,纳税信用级别的高低,对企业运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当何时申请复评呢?
问: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答:根据《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级别对企业十分重要,它影响着企业的运营与纳税,对与之相关的事宜,财务人务必提前了解,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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