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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需知物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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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通常在向债务人提供借款的同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物作为担保在实务中很常见,下面小编就来说说物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
与保证担保不同的是,抵押担保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甲既可以用自有的价值800万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也可以和他好兄弟丙商量,用丙的厂房作抵押。
二、质押担保
在质押担保下,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动产和合法的权利凭证都可以用来质押,目前我国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zui大区别是质押担保在担保期间改变物的占有,而抵押担保无需改变占有。比如债务人以自己养的猪质押,那么在质押期间,债务人需要将猪交付给债权人。
三、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留置担保的担保物仅限于动产。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将自己的轿车送去乙汽修厂维修,维修费用2万元,如果甲不支付维修费用,那么乙汽修厂有权将甲的轿车留置。在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甲仍未支付维修费,乙有权将轿车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中的2万元受偿。
以上就是物的担保的三种形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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