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应按照什么价值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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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会计实操中,经常看到的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那么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还是成本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问: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还是成本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答:根据《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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