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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过程中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的区别

来源:会计实操学习网 发布时间:2020/9/27 14:19:10

会计实操过程中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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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是为促进提供生产、生活类服务的企业发展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今年分别出台了两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规定可以加计抵减10%和15%的增值税。但这并不是税收优惠的力度加大了,在会计实务中二者适用的主体是有所区别的。


问:15%加计抵减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适用主体有什么区别?

答:《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需要注意,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只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其他三类生产性服务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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