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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备用金怎么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借给员工的备用金因员工离职无法收回造成的资产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事项,应出具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
押金无法收回账务处理怎么做?
一、支付押金无法收回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
二、《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号),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法收回的房租押金怎么处理?
收不回的房屋押金,暂时挂帐,继续追缴.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并达到坏账损失认定的条件后,可以进行帐务处理.
会计分录:
1、如果计提坏账准备了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
2、如果没有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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