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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的规定,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严格纳入税收管理。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用缴纳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为了便于缴纳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缴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缴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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