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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抵减券及代金券促销方式的税会处理

来源:会计实操学习网 发布时间:2020/9/29 17:11:58

近期,各地政府纷纷发放消费券,用于撬动消费市场。同时,商家也推出抵减券、代金券等多种促销方式。税务部门提醒,不同的促销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税务处理的关键点也不一样。

利用消费券促销:

政府补贴须确认销售收入

政府发放消费券,商家应将政府补贴的部分确认为销售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将政府补贴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商家应将抵减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一并计算并申报政府补助对应的免税销售额。

发放抵减券:

须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满额即减”,是指买家购买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后,商家给予的一定的折扣,如满300元减30元,满100元减10元等,其实质为“折扣销售”。

在会计处理上,应按照折扣销售进行处理,根据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即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进行收入确认。在税务处理上,销售收入金额应根据商家开票方式决定,《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提示:商家应选择正确的开票方式,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若开票不符合规定,则须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赠送代金券:

重点关注税会差异

消费后赠送代金券,是商家另一种常见的促销形式。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商家须重点关注税会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也就是说,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中进行分摊,将代金券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商家在赠送代金券时,须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在消费者实际兑换使用代金券时,应视实际情况判定属于折扣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涉及所得税计税与会计核算间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来说,假设6月1日,王女士于商场购买一件裙子,消费1130元,商场赠送王女士一张价值200元的化妆品代金券(该代金券的有效期为1年)。2021年1月,王女士在商场使用代金券购买价值300元的化妆品(使用代金券抵减200元),实际支付100元现金。商场在6月1日销售裙子时应确认合同负债:[200÷(1130+200)×1130]÷(1+13%)=150.38(元)。

商场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须将合同负债部分对应的未确认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增,即纳税调增150.38元,在202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合同负债部分对应的已确认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即纳税调减150.38元。同时,在2021年1月销售化妆品时,应将化妆品价款300元及折扣200元在同一张发票中的“金额”栏体现,以折扣销售的形式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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