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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发票开具及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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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一般都是需要提供发票的,对于建筑业发票在开具要求上有怎样的规定吗?建筑业虚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量刑?相关答案已整理在下文。
★ 建筑业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 (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 建筑业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
1)建筑业虚开发票情形:
1.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的虚开情形;
2.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的虚开情形;
3.行为中的虚开情形;
4.以分包为名的虚开情形;
5.虚增成本的虚开情形。
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客观要件: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建筑业虚开发票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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