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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款有挪用专款和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之分。对于这两种挪用专款,前者需要付法律责任,而后者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执行力度不强。那么挪用专款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挪用下发专款
下发的专款都是有特定用途的,甚至有些是用于非常紧急的情况,不能非法挪用,如果挪用了并对人民造成不利后果,则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财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从实践看,执行效果不甚理想,财政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普遍存在屡查不禁,金额惊人。
关于如何解决这种挪用财政专款的问题,有以下这些建议:首先,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一是各级部门应加强部门预算调研工作,细化专项资金预算,不留硬缺口;二是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健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引入责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财务人员管理意识。其次,要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具体而言应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二是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三是专项资金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四是常规审计与应变突发事件审计相结合;五是审计与调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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