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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一楼所说的应收账款当然不是超过三年就不可以收回了,经济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不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参见——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可以向财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应收账款可以下账,但应在备查薄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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