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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分别计税,然后按年自行到税局申报补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在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任职且取得两份工资的,需按上述条款到税局自行申报。
而对于两个公司来讲,税法规定只对其支付的工资有扣税义务,这样,就会发生有两次起征点,但按税法规定,只能有一个起征点,所以需要自行申报并重新合计计算税款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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