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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指那些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免税收入,则是将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计税项目,所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免税收入就不存在这种束缚,也就是说,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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