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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使用一般计税的,可以按照3%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增值税预征,具体的内容,小编在下文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快来一起阅读文章吧!
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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