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会计处理
1、开票方开票时发现有误,或开具后交付前发现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
由于错误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此时受票方无需做会计处理.开票方针对作废错误发票这一业务也无需做专门账务处理.
开具正确发票且交付受票方后,交易双方根据正确发票信息做相应账务处理即可.
2、发票开具后已交付受票方,符合作废条件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开票有误,不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抬头、税号、备注栏等信息不正确需要重开的.
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留存备查.
受票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明,作为发票已退回的证据,在正确发票到来之前,暂时作为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
正确发票开具且交付受票方之后,由于此业务不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指标,且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仅为换票处理,因此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交易双方均无需做会计处理.
正确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开票方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抵扣联和发票联作为受票方采购业务的抵扣凭证和原始凭证.
(2)开票有误,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税率适用错误,金额开具有误需要重开的,除按照(1)进行票据处理外,还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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