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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会计实操学习网 发布时间:2020/10/14 10:49:21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创投企业

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三、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速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按照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将该优惠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

七、文化转制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八、铁路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扶持就业

(一)退役士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重点群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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