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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会得到政府的财政补助,那么,对于这些受到财政补助收入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如果有小伙伴对此不了解的话,不用着急,请看下文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收到财政补助收入的账务处理
1、如果接受的财政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补助时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在实际收到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
2、如果收到的财政补助不容易分清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还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如果金额不大,可以将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处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交哪些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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