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处理的商品,需要做增值税转出吗?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与介绍,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阅读下文了解一下哦,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新的帮助哦!
问题:
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答复:
不需要。
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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