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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来源:会计实操学习网 发布时间:2020/9/21 9:19:26

不同主体适用的方法不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也有所不同,今天小编将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不同主体之间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仲裁范围。更多内容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整理分享,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下面通过不同主体适用的不同方法来给给大家归类:

(一)平等主体

1.仲裁和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0元),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提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试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是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制度

三、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班主任2 -4人和委员7 – 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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