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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给员工电话卡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财务工作中经常会处理员工福利补贴以及生活津贴的相关财税处理,作为一名会计,都是应该对这些财务工作常会发生的会计实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比如,企业发给员工电话卡的财税处理方法,不知道大家都会做账么,有疑问的,今天我们就仔细学习企业发给员工电话卡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企业发给员工电话卡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货币化改革后发给员工的电话卡,可以作为通讯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发给员工电话卡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电话卡如果同时符合“列入制度”、“固定发放”、“支出合理”的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再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综合以上规定,对单位发给员工电话卡、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务费用标准的,参照本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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